近日,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南通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开始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
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2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15.5元。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以下4个项目:(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规定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15.5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讯员夏李峰 记者顾洪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