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前经济纠纷的增多,公民购买车辆的普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拍卖车辆的数量也日益增加。如何将司法拍卖的车辆及时地过户交付于买受人,不仅是对买受人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及时实现案件申请人判决权利的尊重,更能体现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
实际操作中,司法拍卖车辆通常运用网络拍卖形式,这种形式公开透明、受众广泛,更能客观地体现拍卖物的市场价值,因此拍卖成交率、溢价率均较高。对于法院拍卖的车辆,因基本上是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查封、扣押,所以多数存在违章扣分、罚款尚未处理的情形。对于罚款,基本是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仍属于被执行人即车辆原所有人负担,基本无争议。但是涉及拍卖车辆违章扣分的情况,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处理方式不一,主要分为三种:
一、由拍卖物买受人承担。法院仅对拍卖成交的车辆向买受人或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负责将拍卖的车辆由被执行人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对于车辆存在的违章扣分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二、自行消除。对于拍卖成交需过户的车辆,车辆管理部门依据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存在的违章扣分直接归零,车辆原所有人、买受人均不承担。
三、由被执行人即车辆原所有人承担。法院拍卖成交前的车辆违章扣分由原所有人或驾驶人承担,对于违章导致扣分的驾驶人不明确的情形,由车辆原所有人自行承担责任。
笔者建议采取第三种处理方式,理由如下:
第一种处理方式,因买受人是仅对拍卖车辆的买受,对于处罚性措施的违章扣分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在司法拍卖公告中将违章扣分作为拍卖物瑕疵标注并由买受人承担,无疑加重了买受人责任,也不利于拍卖的成交。对于第二种处理方式,虽然对于司法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买受人各方在拍卖车辆过户上简便快捷,但实际上是以这种形式免除了车辆原所有人或驾驶人应接受处罚的责任,不符合违章扣分应受处罚的立法精神。而第三种处理方式,因违章扣分是对车辆原所有人或驾驶人的惩罚,即使车辆被司法拍卖,也应由车辆原所有人或驾驶人接受处罚,对于车辆管理机关如何操作,可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办理,或出台相应细则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不应因违章扣分未消除而限制买受人过户手续的办理。责任公平合理的划分,不仅是对交通安全的负责,也是当前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应有之义。(豆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