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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700元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类别由三类调整为二类,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月,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以及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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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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